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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丙枚、王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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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409号
  • 案件名称

    徐丙枚、王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徐丙枚;王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徐丙枚,女,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王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执行人徐丙枚与被执行人王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湘1023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于2021年4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土地状况、公积金、工商等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58万元,尚有14.58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臣晖审判员  李文斌审判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凌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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