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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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658号案件名称
武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武某;梁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658号原告武某,男,199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女,198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原告武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胜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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