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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孙新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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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1749号
  • 案件名称

    王艳、孙新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艳;孙新乔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1749号原告:王艳,女,1973年8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孙新乔,男,1939年7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原告王艳与被告孙新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以与被告孙新乔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艳负担。审判员  吴宝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光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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