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孙新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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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1749号案件名称
王艳、孙新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艳;孙新乔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1749号原告:王艳,女,1973年8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孙新乔,男,1939年7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原告王艳与被告孙新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以与被告孙新乔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艳负担。审判员 吴宝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光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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