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雄、侯芳环与湖南万代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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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402号案件名称
李小雄、侯芳环与湖南万代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小雄;侯芳环;湖南万代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402号原告:李小雄,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告:侯芳环,女,199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雄,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其配偶。被告:湖南万代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F栋201。法定代表人:娄瀚曦。原告李小雄、侯芳环与被告湖南万代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李小雄、侯芳环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雄、侯芳环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雄、侯芳环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95元,由原告李小雄、侯芳环负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江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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