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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凌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492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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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492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凌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轶文;凌辰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9210号之一原告:吴某某,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凌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黄 贇法官助理  陈海霞书 记 员  陈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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