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凌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4921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49210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凌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轶文;凌辰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9210号之一原告:吴某某,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凌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黄 贇法官助理 陈海霞书 记 员 陈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某、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301号 下一篇 谢武强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