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韩月秀、晋中自然康源养生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53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5335号
  • 案件名称

    韩月秀、晋中自然康源养生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韩月秀;晋中自然康源养生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5335号原告:韩月秀,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晋中自然康源养生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路207号华瑞大厦1104室。法定代表人:薛旭辉。原告韩月秀与被告晋中自然康源养生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韩月秀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月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月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月秀负担。审判员  赵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樊红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