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吉荣、王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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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1013号案件名称
乔吉荣、王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乡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乔吉荣;王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13号原告:乔吉荣,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 被告:王晋,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五台县。 原告乔吉荣与被告王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乔吉荣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吉荣以其现在证据没有收集全,待证据收集全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吉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吉荣负担。 审判员 吴王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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