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择浩、舒鑫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8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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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8271号案件名称
段择浩、舒鑫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段择浩;舒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271号原告:舒鑫,男,汉族,1989年1月10日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被告:段择浩,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舒鑫与被告段择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舒鑫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鑫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芷 瑜 二0二一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 玺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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