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宝胜与藏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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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497号案件名称
郎宝胜与藏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郎宝胜;藏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97号原告:郎宝胜,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藏强,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郎宝胜与被告藏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郎宝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郎宝胜起诉的被告藏强身份信息不明确,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郎宝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程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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