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红初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恢7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恢70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红初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红初;刘希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恢7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街道八本街与富厚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39606354。法定代表人:张勇峰,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彭红初,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刘希梅(彭红初之妻),女,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红初、刘希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红初、刘希梅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恢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遐审 判 员  赵华玉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玲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