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广德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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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18386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广德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德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叶世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18386号之二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钱心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芬,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世虎,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被告:广德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负责人:许加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鲁,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白鸽,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叶世虎、被告广德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婷书记员 葛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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