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陈立忠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2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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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28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陈立忠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陈立忠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675551476W,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路A23-26号。负责人:许锟丹,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华丽,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立忠,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立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立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立忠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16065.75元、截止2020年5月11日的利息2230.39元及相关费用2561.80元,合计20857.94元;2020年5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银行系统实际测算为准直至贷款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于2021年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陈立忠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反馈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2021年8月30日向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已被其他案件冻结)、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上述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30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立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21年9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调查财产情况,调查过程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陈立忠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立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轮候扣留被执行人陈立忠在通道侗族自治县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工资收入。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其表示目前没有可靠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时告知其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26日止,本院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陈立忠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肖昭珣代理书记员 袁杨珍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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