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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随峰、张兴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399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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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399号之八
  • 案件名称

    王随峰、张兴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随峰;张兴娃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39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王随峰,女,1980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张兴娃,男,1971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王利利,男,1972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本院在执行王随峰与张兴娃、王利利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作出的(2021)陕0828执39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兴娃在兴业银行榆林分行456950126203988723账户及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的适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兴娃在兴业银行榆林分行XXX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武 杰审判员 刘清林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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