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坚鹏、张慧才等无锡市道和永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312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3120号之一案件名称
姜坚鹏、张慧才等无锡市道和永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姜坚鹏;张慧才;无锡市道和永恒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3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姜坚鹏,男,1970年11月02日出生,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慧才,男,1957年09月20日出生,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无锡市道和永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1号楼151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H67108。 法定代表人:张慧才。 本院执行的(2021)浙0282执3120号申请执行人姜坚鹏与被执行人张慧才、无锡市道和永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慧才、无锡市道和永恒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姜坚鹏140000元及相关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坚鹏已与被执行人张慧才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82执312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红伟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寿森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罗少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加余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恢665号之十二 下一篇 王随峰、张兴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399号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