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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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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207号
  • 案件名称

    候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候川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207号被执行人候川,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巴县永乐镇核桃树社区庙坝小组。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陕0728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候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候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候川在立案前已向本院刑事审判庭缴纳了2000元罚金的义务,2021年8月16日、9月17日被执行人候川分两次缴纳了8000元罚金的义务,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候川的罚金缴纳义务已履行完毕,故该案应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镇巴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8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人候川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审判员  周秦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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