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智、刘江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2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221号案件名称
刘广智、刘江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广智;刘江;铜川市昌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221号刘广智、刘江、铜川市昌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广智与被执行人刘江、铜川市昌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广智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93544.7元。执行中,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江、铜川市昌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支付刘广智191031.2元及利息,刘江、铜川市昌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513.5元,承担执行费2803元。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履行义务,刘江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513.5元、执行费2803元。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本院(2021)陕0204执1221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鑫、侯森林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3497号 下一篇 候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