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记、连法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5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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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5965号案件名称
张平记、连法立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平记;连法立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5965号原告:张**记,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连法立,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记与被告连法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连法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张**记负担。审判员 滕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晓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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