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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郭成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9民初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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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729民初102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郭成龙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郭成龙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10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住所地: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44号。负责人:叶新艳,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明,男,系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明,男,系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成龙,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诉被告郭成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钟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代理书记员  月欢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10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住所地:全南县城厢镇含江路44号。负责人:叶新艳,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明,男,系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明,男,系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成龙,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诉被告郭成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钟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代理书记员  月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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