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党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9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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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9126号案件名称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党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党靖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9126号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洪建平,系公司总经理。组织信用代码证号:91210100243380714N。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宇,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舟,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党靖,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党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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