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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顺晟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廖明亮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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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705号
  • 案件名称

    汉中市顺晟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廖明亮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汉中市顺晟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廖明亮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XXXXXB。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153元,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因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涉刑事案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7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王志权    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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