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刘小艳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5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524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刘小艳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刘小艳;刘志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所四川省。被执行人:刘小艳,女,生于1983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刘志平,男,生于1981年0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小艳、刘志平的银行存款228875.55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