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426刑初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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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刑初289号案件名称
陈文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东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文亮案件缘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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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426刑初28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亮,男,200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祁东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思豆,湖南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未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延萍、检察官助理管梦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亮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思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亮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建议对被告人陈文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文亮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刘思豆提出,被告人陈文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赃款;被告人陈文亮年纪较小,此次犯罪系因交友不慎,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被告人陈文亮的朋友邹某(未到案)要陈文亮帮其洗钱,并告知是为网络招嫖诈骗所得和网络赌博赌资洗钱,承诺返2%的点。被告人陈文亮答应后便将自己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微信收款二维码以及中国银行卡(62×××59)、中国农业银行卡(62×××78)、中国工商银行卡(62×××29)、中国邮政银行卡(62×××09)、中国建设银行卡(62×××69)的账号发给邹某。后被告人陈文亮使用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帮助邹某收钱并转出。2021年1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文亮帮助邹某转账总金额70余万元,获利金额1.4万余元。其中,被害人龚某、黄某分别被骗后多次转账5万元、9100元至被告人陈文亮的账户。 2021年4月初,被告人陈文亮的朋友刘某某(未到案)要陈文亮帮其洗网络招嫖诈骗得来的钱,并承诺返点15%,被告人陈文亮答应后直接与邓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后被告人陈文亮按照邓某某的要求下载“蝙蝠”APP联系,并将每次收到的钱记数,通过“蝙蝠”APP发给邓某某。被告人陈文亮将自己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微信收款二维码以及中国邮政银行卡(62×××09)、中国建设银行卡(62×××69)的账号等收钱方式发给邓某某。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文亮帮邓某某转账总金额2万元钱,获利金额1000元左右。 另查明,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文亮被抓获到案。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文亮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被告人陈文亮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流水等书证;被害人龚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文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亮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文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对陈文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核被告人陈文亮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文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文亮退缴的非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周铁军 人民陪审员 彭晓英 人民陪审员 牛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申 丹 书 记 员 邹晓芊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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