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亚桃、黄卫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6民初75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民初7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亚桃、黄卫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那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亚桃;黄卫刚;黄秀丽;黄先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756号之一原告张亚桃,女,1962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那坡县。原告黄卫刚,男,1984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那坡县。原告黄秀丽,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那坡县。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权,那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先明,男,1981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那坡县,现住那坡县。原告黄明军诉被告黄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明军死亡,其继承人张亚桃、黄卫刚、黄秀丽向本院申请将本案原告变更为张亚桃、黄卫刚、黄秀丽。原告张亚桃、黄卫刚、黄秀丽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可以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亚桃、黄卫刚、黄秀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张亚桃、黄卫刚、黄秀丽负担。审 判 员 黄运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蒙子英书 记 员 许瀚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