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杨欢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11民初6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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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11民初6636号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杨欢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洛阳市洛龙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杨欢乐;周贯坡;张武周;张利克;洛阳市技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11民初6636号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洛阳市龙区安乐镇栖霞宫村南。经营者:邓玉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民,男,汉族,1966年4月26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欢乐,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周贯坡,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武周,男,汉族,1965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利克,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洛阳市技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锦屏镇漫流村。法定代表人:李万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敬伟,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杨欢乐、周贯坡、张武周、张利克、洛阳市技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3日,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43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李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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