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强、周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479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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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479号之七案件名称
杨强、周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强;周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47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杨强,男1975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周平,男1980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强与周平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9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平的交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 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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