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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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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738号
  • 案件名称

    刘亚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亚锋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738号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刑事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5月10日生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金融、车辆、证券、工商登记、自然资源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在传统查控中,至扶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至被执行人刘某某之父处调查查明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一致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陕0324执7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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