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灵宝市旭东甜品店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5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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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5018号案件名称
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灵宝市旭东甜品店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灵宝市旭东甜品店;梁旭东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5018号原告: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新华路与函谷路交叉口东南角1号。法定代表人:徐光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灵宝市旭东甜品店,住所地:灵宝市韩葫芦于新华路交汇处恒隆广场一楼。经营者:梁旭东。被告:梁旭东,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旭东甜品店、梁旭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未缴纳,不再缴纳。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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