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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灵宝市旭东甜品店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5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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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5018号
  • 案件名称

    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灵宝市旭东甜品店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灵宝市旭东甜品店;梁旭东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5018号原告: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新华路与函谷路交叉口东南角1号。法定代表人:徐光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灵宝市旭东甜品店,住所地:灵宝市韩葫芦于新华路交汇处恒隆广场一楼。经营者:梁旭东。被告:梁旭东,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旭东甜品店、梁旭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未缴纳,不再缴纳。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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