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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岩、吕隆瑶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恢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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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恢92号
  • 案件名称

    李岩、吕隆瑶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岩;吕隆瑶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李岩,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吕隆瑶,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李岩与吕隆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986号民事调解书及(2021)陕0724执83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隆瑶给付申请人李岩货款436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吕隆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缴申请执行费554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吕隆瑶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3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下剩的货款4060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吕隆瑶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李岩货款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费554元,被执行人吕隆瑶未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案和解后需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4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吕隆瑶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庚书 记 员  肖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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