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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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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251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放;戚耀丹;尹轶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张源。被执行人张放,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开运街东一委132组。被执行人戚耀丹,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尹轶男,女,住吉林省辉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放、戚耀丹、尹轶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吉0104民初161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放、戚耀丹、尹轶男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春市旭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52366.87;二、被告张放、戚耀丹、尹轶男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春市旭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4元,减半收取6412元,保全费4085元,由被告张放、戚耀丹、尹轶男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161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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