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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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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394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39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011866817XW,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龙湾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治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725195191M,住所地江阴市山观河西村3号。法定代表人:金菊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应返还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044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1元。因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菊英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名下车牌号为苏BD××××、苏BE××××、苏BX××××、苏BM××××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前往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轮候查封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江阴兴澄钢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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