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秋林、贾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5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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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525号之二案件名称
吴秋林、贾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秋林;贾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5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秋林,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贾春,女,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吴秋林与被执行人贾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5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贾春确认结欠吴秋林借款本金170000元,该款于2021年1月10日给付。二、贾春不按上述期限归还,则向吴秋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吴秋林可从贾春违约之日起以170000元未履行部分加违约金20000元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三、双方当事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后,本案纠纷了结。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8元,由贾春承担,该款已由吴秋林垫付,贾春于2021年1月10日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吴秋林。因被执行人贾春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秋林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春支付款项190000元、案件受理费2528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贾春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吴秋林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贾春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吴秋林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贾春的存款情况,于2021年9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贾春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但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未查得被执行人贾春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贾春的账户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贾春名下人身财产保险产品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贾春名下有人身财产保险产品信息。执行中,本院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贾春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贾春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的房产登记,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执行中,本院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贾春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贾春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6××××的车辆登记,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轮候查封了上述了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至工商部门进行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贾春有对外投资信息。执行中,本院至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贾春名下公积金缴存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贾春名下有公积金缴存信息。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贾春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贾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贾春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秋林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秋林未能提供。本案申请执行款项为款项190000元、案件受理费2528元,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款192528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5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震旦审 判 员 荆 佩审 判 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钦欢书 记 员 杨 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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