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良、李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恢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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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恢84号案件名称
刘忠良、李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忠良;李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良,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十里铺镇刘家村三组。被执行人:李钊,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鬲家村姜坪组066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良与被执行人李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1024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钊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忠良借款47000元,并按24%的利率支付从2015年2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5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李钊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其在山阳县城关街道丰东新区社区宏祥安置点27号楼1单元804有住房一套,面积81.0平方米。该套住房属于异地扶贫搬迁房屋,执行该房屋相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故该套房屋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钊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刘忠良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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