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石、张家大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10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1062号案件名称
冯玉石、张家大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冯玉石;张家大;刘春雨;邱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冯玉石,男,1952年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被执行人张家大,男,1962年,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刘春雨,男,1965年,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被执行人邱阳,女,1982年,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本院在执行冯玉石与张家大、刘春雨、邱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执10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 峰执行员 王效伟执行员 蔡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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