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秦品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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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062号案件名称
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秦品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秦品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062号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清华,该公司员工。被告:秦品安,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秉义,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品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海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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