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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秦品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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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062号
  • 案件名称

    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秦品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秦品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062号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清华,该公司员工。被告:秦品安,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秉义,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品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昱天摩尼(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海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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