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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宁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2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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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2639号
  • 案件名称

    王冠宁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冠宁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2639号被执行人:王冠宁,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王冠宁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20)辽0104刑初543号刑事判决书依职权移送执行。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知识产权、住房公积金,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A×××××小型车辆档案,2021年5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沈阳市浑南区彩霞街5-28号1-7-9是房产档案。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4执26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鉴铭宇审判员 :马纯光审判员 : 李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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