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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小蒋建材店、秦孟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7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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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72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阳朔县小蒋建材店、秦孟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阳朔县小蒋建材店;秦孟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7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阳朔县小蒋建材店,住所地阳朔县葡萄镇新街西路91号,注册号:450321600115744。经营者:蒋珍贵,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秦孟兴,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阳朔县小蒋建材店与被执行人秦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2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秦孟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浦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2×××02_156_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315元;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金宝支行账号为37×××77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315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67a81eae0ab71fe8wx.tenpay.com的账户资金人民币723元,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所有款项均已执行到位,现依法应解除对其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秦孟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浦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2×××02_156_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315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秦孟兴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金宝支行账号为37×××77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315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秦孟兴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67a81eae0ab71fe8wx.tenpay.com的账户资金人民币72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成俊代书记员 韦海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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