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鹏锦装饰有限公司、昶敖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20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2046号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滦区鹏锦装饰有限公司、昶敖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鹏锦装饰有限公司;昶敖男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2046号原告:承德市双滦区鹏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御水花园12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968012972。法定代表人:王光,经理。被告:昶敖男,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原告承德市双滦区鹏锦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昶敖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承德市双滦区鹏锦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昶敖男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滦区鹏锦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区鹏锦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昶敖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滦区鹏锦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孙爱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春天书 记 员 李 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仲佳宾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4民初2825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327执恢1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