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王学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1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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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17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王学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王学品;何玉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世纪大街15座1-3层1号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88069534W。负责人:胡宁,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学品,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何玉静,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学品、何玉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于2021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07393.38元、罚息16469.69元及利息、诉讼费5268元、律师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489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险、房产、车辆、公积金,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学品及何玉静共有的位于庄河市××街道××小区××单元××号的房屋(房产证号:20××76、建筑面积为91.5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但该房为轮候查封且为抵押状态,无法进行处理。再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维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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