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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6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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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6912号
  • 案件名称

    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卫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691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磐石高科新材有限公司(曾用名:毕节双山开发区磐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响水乡吊兰村小瓦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65768395N。法定代表人:池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坚,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40幢1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930689X8。法定代表人:唐国权。被执行人:吴卫东,男,1967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卫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87×××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450.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成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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