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彦清、赵普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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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810号案件名称
常彦清、赵普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常彦清;赵普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常彦清,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赵普义,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常彦清与被执行人赵普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702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普义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万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孙连琪书 记 员 马 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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