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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秀香、张海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81民初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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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民初7141号
  • 案件名称

    傅秀香、张海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傅秀香;张海园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81民初7141号原告:傅秀香,女,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张海园,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秀香与被告张海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下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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