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秀香、张海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81民初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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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民初7141号案件名称
傅秀香、张海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傅秀香;张海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81民初7141号原告:傅秀香,女,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张海园,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秀香与被告张海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下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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