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慧林、王淑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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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755号案件名称
马慧林、王淑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慧林;王淑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755号本院在执行王波与马慧林、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慧林、王淑梅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马慧林、王淑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8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0元及本案执行费102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完申请人借款本金180万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20510元减半收取10255元由被执行人王淑梅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马慧林、王淑梅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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