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志刚、靳向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21民初2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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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21民初2298号案件名称
苗志刚、靳向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舞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苗志刚;靳向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1民初2298号原告:苗志刚,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靳向阳,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苗志刚诉被告靳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苗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苗志刚负担。审判员 张浩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仇小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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