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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志刚、靳向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21民初2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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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121民初2298号
  • 案件名称

    苗志刚、靳向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舞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苗志刚;靳向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1民初2298号原告:苗志刚,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靳向阳,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苗志刚诉被告靳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苗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苗志刚负担。审判员  张浩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仇小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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