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郑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66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66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郑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郑岩;周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法定代表人:程琳。被执行人:郑岩,男性,1962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周波,女性,1962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郑岩、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岩、周波已履行(2021)辽0203民初23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岩、周波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喜成、肖斌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6执801号 下一篇 任英春、郑成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47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