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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郑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6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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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6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郑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郑岩;周波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法定代表人:程琳。被执行人:郑岩,男性,1962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周波,女性,1962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郑岩、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岩、周波已履行(2021)辽0203民初23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岩、周波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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