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徽途木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环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4民初9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4民初934号
  • 案件名称

    安徽途木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环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安徽途木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环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4民初934号原告:安徽途木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潜山路交叉口万科城市公馆商业写字楼1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J6TR0B。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为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苹苹,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环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11号香枫创业园综合科研楼1幢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302109W。法定代表人:贾继昌,总经理。原告安徽途木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环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途木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途木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安徽环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途木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途木装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