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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军雄、湖南四夕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2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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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2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军雄、湖南四夕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罗军雄;湖南四夕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四夕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26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军雄,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四夕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邓检武。被执行人:湖南四夕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邓检武。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军雄、湖南四夕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四夕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责令退赔一案中,因相关受害人无法取得联系,不能发放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宋 铭代理书记员  贺麟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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