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延春、张文建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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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95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延春、张文建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何延春;张文建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延春,女。被执行人:张文建,男。申请执行人何延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0426民督65号支付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文建一案。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建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拍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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