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吉华、秦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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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983号案件名称
杨吉华、秦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吉华;秦世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983号原告:杨吉华,女,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秦世杰,男,汉族,1994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吉华诉被告秦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世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华撤回对被告秦世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杨吉华负担。审 判 员 张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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