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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吉华、秦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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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983号
  • 案件名称

    杨吉华、秦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吉华;秦世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983号原告:杨吉华,女,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秦世杰,男,汉族,1994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吉华诉被告秦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世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华撤回对被告秦世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杨吉华负担。审 判 员  张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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