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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665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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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665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6650号之二原告: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国际广场A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827114。法定代表人:李小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喻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联华金水城E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121564。法定代表人:范瑞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晨,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20元,减半收取计11760元,由原告安徽新华博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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