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16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1607号案件名称
上海蓝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蓝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1607号原告:上海蓝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蔡乐霖,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XXX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黄欢。原告上海蓝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孙 猛书记员 王晓雷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